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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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税率是某国对来自其最惠国的进口产品所适用的关税税率,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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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缔结经济贸易条约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又称无歧视待遇原则,指缔约一方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的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缔约国另一方的优惠待遇。最惠国税率即在这一原则下,某国对来自最惠国的进口产品给予的关税待遇。根据该原则,最惠国税率一般不得高于现在或将来来自第三国同类产品所享受的关税税率。

具体形式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规定形式包括:片面的,即单方面受惠;相互的,即双方受惠;有条件的,如第三国为享有优惠已经或将要作出相应补偿,缔约的有关方需作出同样补偿才能享有特定优惠;无条件的,即缔约一方将新的优惠提供给第三国时,应自动地、无条件地提供给缔约的另一方。早期大多采取片面形式,属于不平等条约。欧洲国家最先采取无条件形式,美国最先采取有条件形式。

关贸总协定规定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缔约国之间使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相互提供无条件最惠国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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