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费
编辑词条港口建设费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专项用于港口建设的政府性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负责,义务缴费人为发货人或收货人及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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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用途
港口建设费收入是国家建设港口资金的来源之一,资金使用由交通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该项费用应全部用于水运基础设施建设,主要包括港口建设支出、航运支持保障系统项目建设、专项性支出(如代征单位分成资金支出、内河航运建设基金支出、周转性借款支出等),以及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征收范围与对象
征收范围是对进出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专用和地方公用码头、浮筒、锚地)及从事水域过驳等装卸作业的货物征收港口建设费。免征范围同货物港务费,沿海进口货物港建费免征。对国外进出口货物,出口由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代理人计征一次;进口由卸船港按每张提货单向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一次。
历史收费标准
在来源所列标准中,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按7元计收;国内出口货物每重量吨或换算吨,沿海港口南京以下(含南京)、长江港口按5元计收,其他内河港口按2.5元计收。集装箱货物方面,外贸集装箱40尺每箱120元,20尺每箱80元;内贸按标准箱标记载重吨计收,每吨5.00元。
特殊计征情形
从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换单的征收港按国外进出口费率向国内收货人或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又装船转国内出口(包括船过船作业)不计征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凡已提离港口库场的货物,在重新办理托运手续时,代征或代收港口应向托运人或代理人按规定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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