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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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单是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简称,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的出口收汇核销凭证,曾用于出口报关、收汇、核销和退税申报等环节。

税务与合规又称:出口收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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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证定义与结构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重要凭证,具有统一编号。

该凭证每张分为左、中、右三联,各联编同一号码。左联为存根联,记录出口单位、出口总价、收汇方式、预计收汇日期、报关日期、发票编号、合同编号等项目;中联记载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收账情况及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右联为出口退税专用联,记录出口单位、货名、数量、出口总价、报关单编号、外汇管理局核销情况等。

申领与使用

在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下,出口单位到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前,需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先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外汇局提出领取申请,然后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及其他规定凭证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局根据出口单位申请的核销单份数和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发放核销单,并将电子底账数据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

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需要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并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其管理依据包括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文件。

遗失处理

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需要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挂失。已用于报关出口但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可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

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可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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