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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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规则》是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简称,1978年在汉堡通过,1992年生效,主要调整承运人与托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责任关系。

税务与合规又称: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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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与生效背景

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6日至31日在德国汉堡由联合国主持的海上货物运输大会讨论通过,1992年11月1日生效。截至1996年10月,共有25个成员国,其中绝大多数为发展中国家。规则全文分七章三十四条,在保留海牙—维斯比规则部分修改内容的基础上,对海牙规则作出较大调整。

承运人责任制度

在责任原则方面,海牙规则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汉堡规则则确立推定过失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承运人掌管货物期间发生货损,除非承运人证明已为避免事故及后果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否则推定损失由其过失造成。责任期间从装货港、运输途中延伸至卸货港,覆盖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较海牙规则的“钩至钩”或“舷至舷”扩展为“港到港”。

赔偿限额、迟延与主体

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以每件或其他装运单位835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公斤2.5特别提款权为限,取较高者。该规则还首次规定迟延交付责任,承运人应对未在议定或合理时间内交货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限额相当于迟延交付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合同应付运费总额。规则引入实际承运人概念,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在应负责范围内对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索赔、管辖与适用范围

在索赔通知方面,收货人可在收到货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送交通知,灭失或损害不明显时可在15天内送交,迟延交付损失则应在收货后60天内书面通知。规则允许原告在被告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合同订立地、装货港或卸货港等地点选择诉讼法院,也允许争议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规则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于租船合同,但根据租船合同签发并调整出租人与承租人以外提单持有人关系的提单可适用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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