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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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销协议是出口人与包销商约定特定商品在特定地区和期限内独家销售关系的协议,核心是专营权、商品范围和包销义务。

贸易与供应链又称:Exclusive Sales Agre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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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性质

包销协议用于确定出口人与包销商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协议中需要确定包销商品的名称、规格与型号,内容应明确具体,不宜笼统。协议一经签订,有关限制性条款立即生效。例如,供应商就某一货物在一定时间、地域内给予客户独销权后,即使在协议期限内供应商没有和包销商订立买卖合同,也不能就同一商品供应给另外任何其他客户。

包销协议与独家代理合同在特定区域内的独家经销权规定上有相同之处,但两者关系不同。独家代理商与货物供应商是委托关系,代理商为委托人代销商品并收取佣金;包销商则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货物买卖活动,自负盈亏,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假如商品没有售完,余下部分由包销商承担,货物制造商或供应商等与第三人不发生直接关系。

订立方法与主要内容

包销协议:包销协议有两种订立方法。 包销协议通常包括名称、签约日期与地点;双方关系;包销商品范围;包销地区;包销期限;专营权;包销数量或金额;作价办法;广告、宣传、市场和商标保护等内容。在双方关系上,通常明确包销商与出口企业之间是本人与本人的关系,即买卖关系。包销商品范围不宜太大,通常规定为一类或几类商品,或同类商品的几个品种、几个型号。包销地区大小需要考虑包销商规模及能力、所能控制的销售网络、商品性质及种类、市场差异程度、地区地形位置等因素。包销期限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往往明确规定,通常为一年;有些国家的习惯做法是不规定期限,只规定中止条款或续约条款。

专营权与作价

专营权是包销协议的重要内容,包括专卖和专买。专卖权是出口人将指定商品在规定地区和期限内给予包销商独家销售的权利,出口人负有不向该区域内客户直接售货的义务;专买权是包销商承担向出口人购买该项商品,而不得向第三者购买的义务。在现代包销业务中,专买权可能与包销区域内国家反竞争法、反垄断法或反托拉斯法规定冲突,难以在协议中规定。因此,包销协议不需要同时规定专卖和专买权作为对流条件,只须单独规定专卖权或专买权即可生效。

包销商品的作价办法有不同做法。一种是在规定期限内一次作价,即无论协议内包销商品价格上涨或下落,均以协议规定价格为准;另一种是在包销期限内分批作价。包销协议的当事双方是买卖关系,出口人并不实际涉足包销地区的销售业务,但仍关心开拓海外市场,为了宣传产品,出口人常常要求包销商负责为其商品刊登一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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