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
编辑词条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进出口限制管理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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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方式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并以签发“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的形式,对该目录列明的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进出口限制管理。
管理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会同国家其他部门。该办公室依法制定或调整《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对列入目录中的物种进出口以签发证明书的形式实施限制管理。
非公约证明与公约证明
非公约证明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通关。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向海关申报时,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非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公约证明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国或地区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的进出口通关。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公约证明。向海关申报时,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公约证明及其他有关单据。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非物种证明
由于受濒危管理的动植物种很多,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很强,为使濒危物种进出口监管工作准确、严密,海关总署和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共同商定,对海关无法认定的,由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指定机构进行认定并出具非物种证明,报关单位凭以办理报关手续。非物种证明适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该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
非物种证明按时效分为“当年使用”和“一次性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用于未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动植物物种的进出口,以及列入该目录的非公约附录植物物种的进口;在不涉及目录调整时,证面注明的使用单位在本关区、本年度内进出口相同物种时有效。进出口企业使用“当年使用”的证明报关时,应向海关出具证明正本及复印件;海关接受报关后,将复印件连同报关单据一并存档,正本交还进出口企业后续报关使用,直至证明失效。“一次性使用”的证明用于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的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人工培植植物物种的进口,出口企业持该证明正本向海关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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