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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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条款是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将租船合同内容并入提单的条款,使租约可在一定范围内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

物流与仓储又称:Incorpora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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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与目的

并入条款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载明将租约并入提单,其目的是使租约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以免承运人对承租人和提单持有人承担不同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可以将其根据租约产生的权利对提单持有人行使。作为并入条款的一部分,有效并入提单中的租船合同下的仲裁条款,可以约束承租人以外的提单持有人,以免其采用其他方式解决可能产生的争议。

常见情况与内容

并入条款常见两种情况。一是提单中规定租船合同中所列的一些或全部条款、条件、免责事项均适用于提单,并视为并入提单。二是租船合同或其他合同中将某些固定内容的条款,如双方碰撞互有责任条款、新杰森条款、首要条款等,以直接注明条款名称的方式作为合同条款,而不再详细阐述其内容。

在租船运输中所签发的提单与班轮运输中所使用的提单,其条款有所不同。因为在签发租船提单之前,通常已存在一个租船合同。船东与租船人适用租船合同,船东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则适用租船提单。租船提单在租船人手中,由于他与船东已有租船合同存在,通常不是运输合同,而仅为一份货物收据。但当货物由第三人托运,提单签发给该第三人,或在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时,该提单将是运输合同。通常第三人不受租船合同影响,他与船东的权利义务关系由提单而非租船合同确定,特别是不受租船合同中与提单冲突或与适用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冲突的条款约束。为了确保作为承运人的船东责任不致因为签发提单而扩大,在租船运输中,船东往往坚持在提单中订立并入租船合同内容的条款,即将租船合同的内容置于提单中,作为提单条款之一。

解释原则

在一些存在并入条款的合同中,经常存在并入条款的内容与合同主文条款相冲突的情况。此时,合同解释的原则是合同主文条款优于并入条款。被并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在形式上多种多样,可以是某一项或几项具体条款,也可以是另一份完整合同,还可以是一套完整法规。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常见的并入条款内容包括:租船提单并入租船合同;租船合同或提单并入《海牙规则》;货物买卖合同并入租船合同中的许可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等规定;并入条款所指向的条款、合同或法规如何并入、适用到合同中以及其效力如何等。除了合同主文条款优先原则外,合同解释还受到“与标的事项直接相关”或“附属性条款”等理论限制。

租船提单上加批租约并入条款,使得提单持有人也受租约制约,从而可避免出租人承担比租约更大的责任,同时避免日后追索的麻烦。由于租约由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署,当提单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为保护善意第三人,各国均对并入条款的效力以及可并入的范围采取严格解释。一般原则是:并入的是租约内与提单有直接关联的内容或条款,如装船、运输、交货等条款;与提单合约没有直接关联的条款,如租约内的仲裁条款、FOB买卖下租约内的责任中止条款,必须通过明确文字特别写明,否则不能合并。并入的内容不得与提单明示条款、批注冲突;如果两者发生冲突,后者的解释要超越前者。例如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则不能把租约中有关运费到付的规定并入提单中。这里所说的明示条款也包括强制适用于提单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律。

由于船舶多次转租,一份租船提单可能涉及多份租约,实务中通常仅注明“as per C/P dated”,并不明哪一份租约。此时,需要识别并入提单的是哪份租约。其基本原则与方法如下:查看租约的性质,分清是程租、期租、光租;依据并入条款与提单有直接关联的原则,选择以程租优先并入。例如,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了期租租约,而分租租约是程租,则应以合并期租承租人订立的分租租约为准。以此类推,若分租租约也是期租约,则去看分租租约,直至找到一份可以与提单配套的程租租约为止。若发生两次以上转租,皆为程租,则应依据并入原租约理论,看是由谁签发提单、签发谁的提单,判断当事人的真实意图,再决定并入哪一份租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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