罢工条款
编辑词条罢工条款是租船合同中为船舶出租人在港口发生罢工或停工时处理合同履行、滞期费和替代卸货港等事项而订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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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罢工条款是指船舶出租人为了在港口爆发罢工或停工时免于对罢工或停工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而在租船合同中列明的条款。其基本内容一般包括:罢工期间的装卸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方法;解除合同选择权的归属;因罢工、停工而使装货或卸货受阻时,对已装或未卸的部分货物处理等。
规定罢工条款的目的与战争条款相同。该条款主要规定当罢工或停工阻碍或延迟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出租人和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和滞期费的计算原则。
金康合同规定
1976年“金康”合同对罢工条款有以下具体规定:对罢工和停工引起的履行合同阻碍或延迟,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但罢工、停工发生之前已产生的滞期费,承租人仍须负责。当在装货港发生罢工、停工时,双方均可取消合同,但承运人应首先询问承租人,如后者愿意支付滞期费,承运人不可取消合同;承租人对询问不回答视为同意取消合同。对已装货物者,承运人有责任将已装货物运至卸货港并收取这部分运费。
如果在卸货港发生罢工、停工事件,承租人有权要求船舶等待罢工、停工事件结束,并支付一半的滞期费,或指令船舶开往非罢工、停工港卸货,但替代港口距离超过100海里时,运费按比例增加。对卸货港罢工结束后产生的滞期费,根据英国判例,仍按一半支付。1994年“金康”合同为保护出租人利益,已改成罢工或停工终止后按全额滞期费支付至卸货完毕。
普通罢工条款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承租人未在24小时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他货物。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到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示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和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卸货的罢工或停工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运费应按比例增加。除上述规定外,承租人和船东对任何罢工或停工而无法或影响货物装卸所引起的后果均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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