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报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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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期未报货物是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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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范围

超期未报货物指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其范围包括: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在海关批准的延长期满仍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溢卸货物、误卸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保税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向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或者其他海关手续的暂准进境货物;超过规定期限3个月未运输出境的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

处理方式

对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属于《法检目录》范围的,检验检疫费用和其他变卖处理实际支出费用从变卖款中支付。变卖所得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税款的顺序为:拨付变卖处理支出的费用,运费、装卸、储存费用,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增值税和消费税),滞报金。有余款的,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进口货物收发货人申请,予以返还。收发货人应按照规定补办进口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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