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税率
编辑词条普通税率是中国海关税则中的一栏税率,适用于原产于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条款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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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
普通税率适用于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和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通常税率最高;适用普通税率的货物不适用其他优惠税率。按《关税条例》第六条规定,对原产于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原产于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我国绝大部分进口货物采用优惠税率征税。
税率体系与选择
进口税则分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暂定税率等。适用多种税率选择时基本原则是“从低计征”,特殊情况除外。最惠国税率适用于世贸成员和有外交关系并签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税率较普通税率低许多;协定税率适用于与我国签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最惠国税率低;特惠税率适用于原产于与我国签有特殊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国家,税率较协定税率低。
暂定税率与特殊措施
适用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适用于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从低征税;适用于普通税率的不适用暂定税率;配额内关税税率低于配额外关税税率。配额关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别关税按有关规定执行。既适用于协定税率又涉及反倾销、反补贴的,适用协定税率;享受协定税率的商品又涉及保障措施的,在全部或部分终止、撤销、修改关税减让义务后所确定的适用税率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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