岔路口条款
编辑词条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条约中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东道国国内救济和国际仲裁之间选择一种争端解决方式,且选择具有终局性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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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背景
国际投资条约中的岔路口条款指,对于当地救济和国际仲裁机制,外国投资者有权选择;但一旦选定其中一种方式,就不能再使用另一种。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国际投资规模扩大,全面调整国际投资活动的统一规则未能出现,越来越多国际投资条约成为调节国际投资活动的重要依据,许多双边投资条约中出现了关于争端解决机制选择的岔路口条款。
运作方式
该条款规定,在有关争端产生后,投资者必须在东道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之间做出选择,一旦做出选择即为终局。若投资者选择东道国国内法院救济,则无论东道国法院判决结果如何,都不得再寻求国际仲裁;若投资者选择国际仲裁,则不论国际仲裁结果如何,都不得再向东道国国内法院寻求救济。东道国国内法院和国际仲裁如同摆在投资者面前通往不同方向的两条道路,投资者一旦做出选择,就不能回头再走另外一条路。传统国际投资条约往往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争端提交条约规定的国际仲裁机构前必须用尽东道国当地救济,这种安排在实践中维护东道国作为争端一方的利益,被广大发展中国家推崇;发达国家及其海外投资者反对将该原则定入国际投资条约,认为用尽当地救济将浪费诉讼资源并使争端解决缺乏效率。双方妥协后形成岔路口条款。例如,1993年阿根廷—法国双边投资条约第8条第2款规定,一旦一个投资者已经将争端提交涉案缔约方管辖或国际仲裁,所选择的这项或那项程序应该是终局的。
争议与运行判断
对于如何应对岔路口条款,一种观点建议取消,理由包括:ICSID公约规定寻求ICSID救济后即为终局,双边条约再规定选择ICSID救济后即为终局实属多余;即使投资者向东道国寻求司法救济,不能再寻求国际救济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仲裁机构对既判事项严格认定;条款存在使外国投资者不敢轻易选择国内救济程序,虽然国内司法程序耗时、耗费较小,但一旦诉诸国内法律程序,外国投资者就难以再把争端提交ICSID,导致削弱国内法律程序作用;从宽或从严解释条款都会减损可预见性,不符合订立条约本意。另一种观点建议保留该条款并改进。岔路口条款是国际投资主要国家基于保护本国投资者诉讼利益与东道国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实际运行关键是判断特定情形是否符合岔路口条款运行条件。国际仲裁庭需判断受理案件是否已被东道国国内司法机关受理,这种认定借助传统既判力原则,包括除斥请求和除斥争执点,均禁止对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既判力发生条件涉及两个案件当事人相同、诉讼争执点相同和诉讼请求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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