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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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是中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中的一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用于规范对外贸易经营主体资格和国营贸易等事项。

目录 · 3 个章节

制度定位与构成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属于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它由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共同构成,目的在于鼓励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发挥各方面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制度内容针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相关事项作出规范,是经营者开展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制度依据。

经营者资格管理

按照该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并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相关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需按程序在商务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并在国家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也可以接受他人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经营者在所在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程序包括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该表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按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等材料。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或独资经营者,需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或地区企业,需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备案登记机关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并记录保存备案登记信息和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国营贸易管理

国家可以对部分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相关商品一般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进出口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国营贸易企业名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划分确定并公布。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国家允许非国营贸易企业从事部分数量的进出口。

国营贸易企业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的购买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信息。国营贸易企业应根据正常商业条件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非商业因素选择供应商或拒绝其他企业。对未批准擅自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海关不予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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