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调查
编辑词条对外贸易调查是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对有关商品、技术和服务的对外贸易事项进行的调查,与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紧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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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范围
对外贸易调查是各主要贸易国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其前提和依据作用体现在:对外贸易救济的前提和依据是调查结果,调查结果确认后,可据此采取对应救济措施。根据《对外贸易法》,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自行或者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下列事项进行调查: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贸易壁垒;为确定是否应当依法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或者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需要调查的事项;规避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对外贸易中有关国家安全利益的事项;为执行相关条款需要调查的事项;其他影响对外贸易秩序需要调查的事项。此外,还涉及对歧视性禁止、限制或类似措施的应对,进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并危害对外贸易秩序时的措施,知识产权许可中特定行为危害公平竞争秩序时的处理,未给予国民待遇或未提供充分有效知识产权保护时的应对,以及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调查程序与结果
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在征得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同意后,派出工作人员赴该国进行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商务部可以就被指控措施或做法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政府进行磋商。发生被指控措施实施国或地区政府承诺在合理期限内取消或调整措施、承诺在合理期限内提供适当贸易补偿、承诺履行贸易条约或协定义务,或商务部认为可以中止调查的其他情形时,商务部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应发布公告,并立即通知利害关系方;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承诺的,可以恢复调查。贸易壁垒调查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或者作出处理裁定,并发布公告。如果被指控措施或做法被认定构成贸易壁垒,可视情况采取双边磋商、启动WTO多边争端解决机制或其他适当措施。调查实行公告制度,调查方式强调给予利害关系人充分表述、反驳、辩解机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对外贸易调查给予配合、协助;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该制度的意义在于推动对外贸易法律制度从单一管理型向管理、服务并重型转变,从被动防御型向主动防御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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