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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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条款是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条款。

物流与仓储又称:DEFINITION CLA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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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内容

定义条款在提单或有关提单的法规中,对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海牙规则》的定义条款对“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等与提单有关用语的含义和范围作了规定,但未涉及“货方”这一提单用语。若只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当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可能出现收货人或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的问题。英国1855年《提单法》第1条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应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据此,各船公司都在提单中将《海牙规则》定义条款中没有规定的“货方”列为定义条款,以补充《海牙规则》关于合同当事人规定的不足。例如中远提单条款第1条规定,货方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以及货物所有人。

作用

各船公司的提单中一般订有定义条款,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货方”的含义和范围作出规定,将“货方”定义为包括托运人、受货人、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货物所有人。《海牙规则》只对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承运人的含义和范围作了规定,却未涉及另一方当事人。按照通常理解,提单的当事人应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但从国际贸易实际考虑,不论以FOB、CIF还是CFR价格成交,按照惯例,当货物在装货港装船越过船舷时,其风险和责任就转移到作为买方的收货人或第三方。如果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对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就不再是托运人,而是收货人或第三方。如果仍只将托运人看作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就会出现收货人或第三方不是合同当事人、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的情况。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当提单经过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后,被背书人或收货人应取代作为背书人的托运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各船公司据此在提单中把《海牙规则》定义条款没有规定的“货方”列为定义条款,以补充关于合同当事人方面规定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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