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国际投资准入规则贸易化
编辑词条多边国际投资准入规则贸易化指WTO多边贸易体制产生投资规则后,投资准入规则与部分多边贸易规则融合并被同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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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规则载体
多边国际投资准入规则贸易化是指由于WTO多边贸易体制诞生了多边国际投资规则,受到多边贸易规则影响,作为多边国际投资规则重要组成部分的多边国际投资准入规则与部分多边贸易规则融合在一起并呈现被同化的趋势。该趋势在WTO三个具有投资属性的协定中体现明显,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补贴与反补贴协定》。
TRIMs中的体现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引入GATT1994中的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并禁止5种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部分扫清了国际投资准入障碍。该协定突破了多边贸易体制局限于货物贸易的缺陷,第一次将国际投资法律关系纳入世界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促使国际贸易法与国际投资法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相互交融。其一般性条款和列举性条款实际上涉及国际投资准入规定。
GATS与SCM中的体现
由于商业存在是国际服务贸易的4种形式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市场准入原则条款有关国际服务贸易准入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国际服务业投资的准入规则。该协定关于不得维持的限制性措施中,有限制或要求服务提供者通过特定类型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的措施,以及通过外国持股最高比例或外国投资总额限制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措施,直接涉及服务业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和经营运作。至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由于其禁止与某种鼓励型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挂钩的补贴,因此实际上也是间接的多边国际投资准入规则。
形成动因与演变
该贸易化趋势是发达国家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的结果。此前《多边投资协定》试图确定高水平投资自由化规则并废除所有形式的投资措施或履行要求,但因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及发达国家自身矛盾而失败。此后,美国、法国、欧盟、加拿大等积极推动把多边投资协议谈判转移到WTO中重新进行,利用贸易实力和关税减让、市场准入等筹码,迫使发展中国家让渡更多外资管辖权。另一方面,该趋势也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利益平衡的结果,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集体力量迫使发达国家作出妥协,同意暂时制定循序渐进的国际投资准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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