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托拉斯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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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诉讼是美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法律概念,围绕限制贸易、垄断、价格歧视、搭售和反竞争兼并等行为形成。

税务与合规又称:Antitru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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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背景

美国经济制度以自由竞争为基础。南北战争后城市化和工业化加快,全国性市场形成,公司制普及,生产和资本趋于集中。一些大企业通过控股等方式兼并或联合小企业,形成托拉斯组织,并凭借经济实力控制生产、销售和价格。托拉斯与自由贸易、公平竞争观念冲突,传统普通法和既有成文法难以有效应对,反托拉斯法及相应诉讼机制由此发展。

主要法律基础

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主要有三部。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第一部联邦反托拉斯法,也是联邦政府干预经济的早期授权立法。该法第1条禁止以托拉斯或类似形式限制州际贸易或对外贸易,第2条禁止垄断、企图垄断或联合勾结垄断贸易与商业的任何部分。其措辞较笼统,为司法解释留下空间。

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补充《谢尔曼法》,明确多种非法垄断行为,包括价格歧视、搭卖合同、竞争性厂商之间建立连锁董事会,以及在可能削弱竞争时购买和控制其他厂商股票等。该法主要制止反竞争性兼并和资本、经济力量集中,并规定工会及农民组织不受《谢尔曼法》限制。

执行机构与后续发展

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授权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作为执行反托拉斯法律的行政机构。其职责包括搜集和编纂情报资料、调查商业组织和商业活动、对不正当商业活动发布命令以阻止不公平竞争。

从性质看,《谢尔曼法》兼有民法和刑法性质,《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属于民法范畴。后续立法如1936年《罗伯逊—帕特曼法案》、1938年《惠勒—利法》、1950年《赛勒—凯弗维尔法》及1980年《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等,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正或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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