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规避
编辑词条反规避是进口国为限制出口商规避反倾销税而采取的救济行为,针对在反倾销措施后改变组装、生产或产品形态等规避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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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产生背景
反规避指进口国为限制国外出口倾销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税适用,而对该种行为采取相应救济的法律行为,即由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针对反倾销中的规避行为采取的反规避措施。反倾销规避行为的产生与反倾销措施运用分不开。反倾销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保护民族产业的工具后,出口国为抵消反倾销制裁效果,开始采用规避行为。
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出口商开始通过在进口国组装零件、在第三国组装或生产、轻微改变产品、后期发展产品等方式规避反倾销制裁。进入80年代后,欧盟和美国经济复苏乏力并受贸易逆差困扰,而日本及一些新兴工业国通过规避措施在欧美大量销售电子产品等,使反规避措施最先由欧盟和美国以立法形式确定。
起源与实施程序
反规避最早源于20世纪80年代末著名的“改锥案”。日本、韩国等国家出口商为逃避欧共体反倾销制裁,进入欧共体直接投资,建立组装简单产品的低成本“改锥工厂”,在欧共体境内组装成品销售。欧共体认为零配件虽不属于制成品相似产品,也不属于同一海关关税税则号,但组装后的制成品仍存在倾销并可能造成损害,因此仍可适用已实施的反倾销措施。1987年6月,欧共体制定世界上第一个反规避行为法律条款,将反规避调查列入反倾销调查范围。
反规避程序与反倾销没有本质区别,但由于规避产生于反倾销之后,程序不能完全一致。一般环节包括:申诉人提出申诉要求并对被指控企业开展反规避调查;有关当局调查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及其零部件进口量是否置换、零部件原产地、价格及公平性、出口商贸易做法变化、组装生产企业经营情况、组装产品业务是否大量增加,以及商品在物理特性、最终用途、广告和陈列等方面变化;计算并确认零部件价值;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在符合条件时接受承诺协议并中止调查。
涵盖范围与立法现状
综合欧美反规避立法实践,反规避措施涵盖多种规避行为:进口国零配件组装规避,即出口商将零配件或组装件出口到进口国并组装后就地销售;第三国制成品组装规避,即将制成阶段转移到第三国后以第三国产品身份向进口国出口;轻微改变的产品,即对出口产品作非功能性改变以规避反倾销税;后续改进产品,即在前产品被征税后发展新一代产品;对下游产品的监督,即对由被征税零配件、配件或原材料加工成的半成品或成品进行监督;以及虚构正常价值等。
当前国际上的反规避立法内容较完备且影响较大的是欧盟和美国立法。欧盟最早在1987年修改反倾销条例,形成著名的“改锥条款”,后纳入其反倾销条例。美国在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781节对反规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反规避趋向法律化和规范化。WTO《反倾销协议》强调应防止规避行为,但没有对规避行为作明确界定;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曾为反规避问题形成决议,将问题提交WTO反倾销委员会研究并起草有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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