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歧视性原则
编辑词条非歧视性原则要求WTO成员在贸易相关领域公平、公正、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主体和客体。它主要借助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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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表现
非歧视性原则是指在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领域内,各成员应公平、公正、平等地一视同仁对待其他成员的与贸易有关的主体和客体,包括货物、服务、服务提供者或企业、投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等。
在世界贸易组织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实现。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任何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国民待遇的目的是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贸易活动主体和客体,实施非歧视待遇。各成员本着互惠原则对等地进行双边减让谈判,互惠得到的好处通过最惠国待遇无条件适用于所有成员,使双边互惠成为多边互惠;国民待遇保障互惠好处不受减损,使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在一国国内不受歧视。
适用条款与例外
非歧视原则的基本适用包括GATT第一条一般最惠国待遇、第二条关税减让表、第三条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以及GATS第二条、第十七条和TRIPS第3条、第4条等条款。
例外包括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差别待遇例外、一般安全例外、支持发展本地经济、外汇安排例外、服务贸易中的边境贸易与经济一体化例外、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和行政协助例外等。
意义与适用范围
非歧视原则是世贸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基本原则,也是现代国际贸易关系中最基本的准则之一,可视为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延伸。该原则旨在以多边贸易体制限制经济实力战略及固有的歧视国外生产者的因素。
非歧视待遇原则的适用面较广,除关税减让外,还涉及数量限制、进口配额限制、补贴、国营贸易企业以及在国内税收方面给予进口产品以不低于国内产品的待遇。在海关估价、原产地标记、输出入手续、贸易条例的公布和实施等方面也适用。WTO成立后,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展至货物贸易的保障措施协定、装运前检验协定和贸易的技术壁垒协定,以及涉及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的协议,同时也是服务贸易领域最基本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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