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OST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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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OST是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的缩写,意为出租人不负责装卸、积载及平舱。围绕其性质存在费用条款和综合性条款两种看法,租船合同和判例发展使其更多被视为费用与责任相结合的条款。

物流与仓储又称: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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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与性质争论

FIOST是FREE IN AND OUT, STOWED AND TRIMMED的缩写,意指出租人不负责装卸、积载及平舱。目前对FIOST条款性质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它是费用条款,仅划分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装卸及附属作业中产生的费用,不涉及装卸及附属作业的实际履行和责任承担。这种观点常依据FIOST的中文译名,即出租人不负装卸费用、积载及平舱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FIOST是综合性条款,不仅划分费用,也约定责任。持不同观点的学者认为,FIOST条款源于租船合同关于装卸费用及风险的具体规定,为方便才简化为FIOST;在考虑具体含义时,必须将其还原到具体合同中,根据合同规定确定真实含义。

合同格式与判例发展

普遍使用的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均将FIOST表述为出租人不负责装卸、积载、平舱和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1976年金康格式第5条装卸费用第2款规定,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将货物装上船、积载、平舱及卸货,出租人对此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由于FIOST内容包含费用和责任规定,但标题是装卸费用,容易引起误解,1994年金康合同第5条装卸货第1款将标题从装卸费用改为装卸货,并扩大出租人不负责的范围。

美式威尔士煤炭租船格式Amwelsh 93第11条规定,承租人、收货人或装卸公司在船长监督下负责装货、倾倒、平舱及卸货,船方对此不承担风险和费用;木材运输租船格式NANYOZAI 1967也规定承租人负责装货、积载及卸货,船方不承担风险和费用。英国判例对FIOST性质有逐渐认识的过程。1912年Ballantyne v Paton案中,法院判定该条款仅针对费用,装卸作业的风险与责任仍在船舶所有人;1965年Gov. of Ceylon v. Chandris案及1986年Panaghia Tinnou案中,法官认为FIOST条款规定装卸费用、风险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对承租人与货方的效力

从上述分析看,FIOST属于费用和责任的综合性条款,将装卸、积载和平舱作业的费用、责任和风险全部转移给承租人。一旦选用该条款,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费用、责任和风险;如果承租人违反合同,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提单持有人及收货人而言,FIOST为航次租船合同条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不会影响租船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但在航次租船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往往是简式租约提单,该提单通过并入条款将航次租船合同内容并入提单,使租船合同成为提单条款的一部分,从而使租船合同条款能够影响货方。康金提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将租船合同中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等全部并入该提单。

当FIOST条款被并入提单后,其对货方是否具有约束力是一个复杂问题。在装卸过程中,由于承租人的过失发生货损,如果货方只能向承运人即出租人索赔,则FIOST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如货方只能向承租人索赔,则FIOST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美国、法国和南非等国认为,FIOST条款一旦被并入提单,就应受提单法约束;由于提单法律或国际公约强制规定承运人应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提单中违反该规定减轻承运人责任的约定无效,因此FIOST对货方不具有约束力。中国法院对此没有明确判决,但理论界主流观点也认同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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