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编辑词条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根据实施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也称自主原产地规则。它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并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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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性质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根据实施其海关税则和其他贸易措施的需要,由本国立法自主制定的原产地规则,因此也称为自主原产地规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适用于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的原产地规则,其实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必须普遍地、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原产地为最惠国的进口货物。
其适用范围包括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保障措施、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原产地标记或贸易统计、政府采购时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WTO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正在统一协调中,完成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将实施统一的协调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以取代各国自主制定的非优惠原产地规则。
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区分
优惠原产地规则是指一国为了实施国别优惠政策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是以优惠贸易协定通过双边、多边协定形式或者由本国自主形式制定的一些特殊原产地认定标准,因此也称为协定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具有很强的排他性,优惠范围以原产地为受惠国或地区的进口产品为限,其目的是促进协议方之间的贸易发展。
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与优惠原产地规则的区别在于适用目的和适用范围。非优惠原产地规则服务于海关税则和其他非优惠性贸易措施,并须无差别地适用于最惠国进口货物;优惠原产地规则服务于国别优惠政策,优惠待遇仅给予原产地为受惠国或地区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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