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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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待遇原则是在民事权利方面,一国给予境内外国公民和企业与本国公民、企业同等待遇的原则,常与最惠国待遇共同构成非歧视贸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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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基本要求

国民待遇原则指在民事权利方面,一个国家给予在其国境内的外国公民和企业与其国内公民、企业同等待遇,而非政治方面的待遇。它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重要补充,也是世贸组织非歧视贸易原则的体现。其基本要求是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

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保护等。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货物贸易中的内容

在世贸组织框架内,国民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中涉及国内税和其他费用、销售分销购买运输等法规、国内数量限制以及国内工业保护。成员不能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进口产品征收高于对本国相同产品所征收的国内税或其他费用。

进口产品在销售、分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规方面,必须享受与同类国内产品相同的待遇。成员不能通过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或强制规定优先使用国内产品。国产化要求、进口替代要求会被视为直接或间接对外国产品构成歧视。成员也不得用国内税、其他国内费用或定量规定等方式,为国内工业提供保护。

实施注意事项与例外

实施中,任何成员不能以某种产品不受关税约束而本身又可对该产品征收更高关税为理由,对其征收更高的国内税。国民待遇必须在每宗进口产品案中都得到履行,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其他方面更优惠待遇,或该产品出口国的其他出口产品获得更优惠待遇为理由,而对该产品实行歧视。当某种产品在一国内不同地区享有不同待遇时,其中最优惠的待遇应给予进口相同产品。

货物贸易中对国民待遇的实施存在例外,例如政府采购、单独支付给某种产品国内生产者的补贴、有关电影片的国内放映数量限制,以及发展中国家自1995年1月1日起5年中对使用国内产品进行补贴的安排,最不发达国家期限延长为8年。服务贸易中国民待遇以成员间平等基础上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并根据协议在不同行业中不同程度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则规定每个成员向其他成员国民就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同时允许在涉及工业产权保护领域的司法行政程序、司法管辖权问题法律中声明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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