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欺诈
编辑词条国际贸易欺诈通常指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一方利用规则漏洞故意编造或隐瞒事实,骗取货物、金钱或船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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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主要类别
国际贸易欺诈通常是指在国际货物贸易、航运、保险和结算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纰漏,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以非法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货物、金钱或船舶的行为。根据进出口业务的主要流程,国际贸易欺诈可分为国际海运欺诈、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和国际贸易结算欺诈。
国际海运欺诈包括伪造提单、利用非法提单和保险方面欺诈。提单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支付中是重要单证,也是海事运输中的重要物权凭证,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提单进行欺诈。非法提单主要是通过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进行欺诈。预借提单是在海运货物尚未装完或根本未予装船情况下,应托运人请求由承运人提前签发;倒签提单是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日期时,出口商为不影响结汇而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要求的装船日期签署;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托运人交付承运人的货物在主要标志、件数或外表状况存在不良时,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而让承运人出具清洁提单,以便顺利结汇。保险方面的欺诈主要是船方和托运人为了获得高额保险费而蓄意破坏船舶及货物。
合同主体与结算欺诈
国际贸易合同主体欺诈包括虚构合同主体欺诈、变更合同主体欺诈和有限责任欺诈。虚构合同主体欺诈表现为不法国际商人订立合同时虚造不存在的公司实体,或以无贸易资格者冒充有贸易资格者,也可能利用独立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地位进行欺诈:母公司知名度较高、资本雄厚,而子公司资本可能少得可怜,却打着母公司招牌招揽大额生意,超过自身付款能力,又因独立注册、财务上与母公司相对独立,合同履行出现风险时对方损失很大。
变更合同主体欺诈是在国外公司与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后,外方在履行过程中编造借口称无法履约,提出比原合同更优惠的履约条件,建议由另一家外国公司代为履约;在外贸企业未深入了解代为履约方资信情况下,容易发生风险。有限责任欺诈是欺诈者以很低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广泛联系客户,在超出自己支付能力前提下大量下定单,以合法形式签合同或开出保函承诺付款,最后即使法院判令付款,按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也只承担少得可怜的注册资本金额。
国际贸易结算欺诈包括伪造开立信用证、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行审单吹毛求疵、拒付货款、擅自放单,以及电汇、信汇或D/P等结算方式下的欺诈。伪造开立信用证主要是国外买方与不知名、信誉差的小银行相勾结,向出口公司开立假信用证骗取发货,再通过“开证行”取得提单后不付款而逃。软条款可能表现为信用证规定的各种日期较紧、对单据要求特别严格繁琐、规定一份正本海运提单由出口商发货后直接寄至进口商、规定买方收货通知作为卖方交单议付单据之一、利用信用证条款加大出口商成本等。
发生原因与打击难点
国际贸易欺诈发生原因包括利益驱动、现行国际贸易惯例存在漏洞、国际贸易合同履行难以控制以及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不力。利益驱动是根本原因之一,伪造提单等行为可能带来高额利益。现行国际贸易中大量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而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只要受益人提供表面上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有义务付款,而不管单据真伪,这为利用伪造单据进行欺诈客观上提供条件。
国际贸易合同履行难以控制。谈判阶段一方公开欺诈对方较困难,但合同订立后的履约阶段,买卖双方远隔重洋、身处异地、互不见面,各尽各的义务,任何一方想要控制对方履行行为都比较困难。对国际贸易欺诈打击不力也构成原因。国际贸易欺诈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进行,各地区的法律仅能在本国、本地区范围内具有管辖权,打击跨境贸易欺诈存在法律上的障碍。1980年联合国贸发会议曾先后在日内瓦召开研讨国际贸易欺诈的会议,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打击国际欺诈的协议。防范方面包括选择开证行、审核信用证、核对单据、选择结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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