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
编辑词条国际保理又称承购应收账款,是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赊销或承兑交单结算提供的融资、账务处理、应收账款催收和买方信用担保等综合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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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服务范围
国际保理是近一二十年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兴贸易结算方式,又称承购应收账款。在以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如以D/A作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转让给保理商,即可取得应收取的大部分货款,日后一旦发生进口商不付或逾期付款,则由保理商承担付款责任。在保理业务中,保理商承担第一付款责任。若保理商对预付款没有追索权,对余款也要担保付款,即称为无追索权保理,反之则为有追索权保理。
国际保理是银行作为保理商为国际贸易记账赊销方式O/A提供出口贸易融资、销售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及买方信用担保合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广义上,它指保理商为国际贸易中采用赊销O/A或跟单托收承兑交单D/A结算方式时,为卖方提供的将出口贸易融资、账务处理、收取应收账款和买方信用担保融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95年生效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第2条,保理是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合同关系,供应商将基于与买方订立的货物或服务贸易销售合同所产生的现有或将来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至少两项服务: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
运作类别与流程
按参与保理业务的保理商多少,国际保理可分为单保理和双保理。单保理指由同一保理商在出口商、进口商之间进行保理业务;双保理指两个不同保理商通过业务连接分别与本地区出口商或进口商操作保理业务。各种保理业务都以保理协议为基础,双保理中包括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出口保理协议,以及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相互保理协议。保理协议以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为前提。国际保理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即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从出口商购买应收账款,并作为新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进口商催收账款。
国际保理一般采用双保理方式,涉及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及进口保理商四方。以出口保理为例,出口商向国内出口保理商提出业务申请,填写出口保理业务申请书,用于为进口商申请信用额度。出口保理商选择进口商所在地的进口保理商,通过国际保理商联合会开发的保理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FACTORING通知进口保理商,请其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评估。进口保理商根据信息来源调查进口商资信及商品市场行情,若资信良好且商品有市场,则初步核准信用额度并报价通知出口保理商。出口商接受报价并签订出口保理协议,与进口商达成交易合同后,出口保理商向进口保理商正式申请信用额度。出口商按合同发货后,将正本发票、提单、原产地证书、质检证书等单据寄送进口商,将发票副本及有关单据副本交出口保理商,同时提交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出口保理融资申请书。出口保理商按协议提供融资,通常相当于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发票到期后,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进口保理商将款项付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保理费用后,再将余额付给出口商。
当事人法律关系
在国际双保理情况下,会形成出口商与进口商、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四层关系。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是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出口商与出口保理商之间根据出口保理协议建立合同关系,出口保理协议是国际保理交易中的主合同。依该协议,出口商应将出口保理商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使出口保理商对这些应收账款获得真实有效而且完整的权利,以便从实质上保证应收账款有效、具有相应价值,并且不存在也不会产生障碍。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相互保理合同关系。进出口保理商之间应签订相互保理协议,双方关系具有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法律关系,即出口保理商将从供应商手中购买的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进口保理商,形成再保理法律关系。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是一种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说,进口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没有合同上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进口保理商最终收购了出口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只要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买卖合同或其他类似契约未明确规定该合同或契约项下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禁止转让,保理商就可以合法有效地获得应收账款,无需事先得到进口商同意,与进口商之间事实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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