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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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事欺诈是国际贸易与海运过程中,一方通过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以谋取金钱、货物或船舶的行为。

税务与合规又称:国际贸易诈骗、海运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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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涉及主体

国际海事欺诈通常发生在国际货物贸易和海洋运输环节,行为方式包括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或承诺履行贸易、运输、金钱义务,使对方据此作出错误判断。由于与海运联系紧密,相关活动也被称为国际贸易诈骗或海运诈骗。

其牵涉主体较多,可能包括国际货物贸易中的买方、卖方、船东、承租人、收货人、船长、船员、保险人、银行、经纪人和代理人。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这类案件频繁出现,对商业、航运、保险和金融行业形成风险。历史统计曾估计,国际贸易中约10%的保险费涉及诈骗,每年无法收回的货款约占总额的2%至5%,金额一度达到130多亿美元。

主要形式

信用证欺诈是常见类型。信用证交易处理单据而非货物,银行在表面相符时付款,这使伪造单据成为主要手段。被伪造的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商检证明书、领事发票等。伪造提单包括货未装船却提交符合信用证的表面提单,也包括预借提单、倒签提单以及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买方伪造信用证本身或更改条款的情况较少,但并非不存在。

船舶欺诈包括沉船和鬼船。沉船欺诈中,船东可能以资本很小的方便旗公司运营,将满载货物的船舶改换船旗、变更航向,在非预定地点卸货出售,再制造海损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1979年“萨利姆”号油轮在科威特装载石油后改变航道,将石油运到南非秘密出售,随后在塞内加尔附近海域沉没,船货损失高达8400万美元。鬼船则使用影子身份,船东常为临时设立的皮包公司,船舶可能通过劫持、购买、内部互换或旧废船获得,登记资料虚假,甚至同一船只有多个名称和注册,货物装船后船货可能消失。

租船合同欺诈分为定期租船和航次租船两类。定期租船中,骗子以承租人身份租船,重新命名后以二船东身份转租,收取预付运费后破产或逃匿;航次租船中,船东可能以绕航、转船或卖货相威胁,要求更改支付条件或提高运费。保险索赔欺诈则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实施,方式包括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事故、隐瞒重要事实、编造未发生事故、扩大损失程度和重复索赔。

影响与应对方向

国际海事欺诈的跨国性、复杂性和危害性使其超出单一国家的控制范围。相关实践从国内和国际两方面应对:外贸企业重视合作方资信调查、贸易条件选择、合同条款设计、船舶状态与航向跟踪、装船监督以及索赔和救济程序;国际层面则依靠国际组织合作、信息识别和规则协调。远东地区调查队、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商会国际海事局和商业犯罪局等曾参与反欺诈事务,伦敦国际海事局作为非商业组织在预防和识别欺诈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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