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惯例
编辑词条国际贸易惯例又称国际商务惯例、国际经贸惯例,是在某一地区或行业被广泛接受和遵循的贸易习惯做法,并在不抵触法律时用于判断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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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成立条件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通常对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或法律约束力。其采纳与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作出与惯例不符的规定时,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仍按合同履行,法院和仲裁机构也会维护合同有效性。
一般说来,国际贸易惯例应具备三个条件: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经常、反复采用;内容明确肯定;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并被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偶然实践不足以构成惯例,惯例的形成也通常不受政府机关控制,成文工作多由商业自治团体完成,这使其具有非主权性和较强普遍适用性。
主要种类
按内容划分,国际贸易惯例涉及信用证、托收、贸易术语等。信用证方面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托收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贸易术语方面常列举《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些文件分别对相关交易环节的权利义务、价格构成或操作规则作出解释。
特征与使用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实践中自发形成的,被某一地区或行业的人们普遍遵守和接受;它还需使人产生应遵照办理的义务感。惯例具有任意性,没有强制适用力,只有在当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若当事人明示或默示排除,则不能强加适用。
当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如果合同规定与惯例矛盾,法院或仲裁机构通常以合同规定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与惯例不抵触,则以国际惯例规定为准;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则该惯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实践中,惯例还随着商业条件和科学技术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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