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条约
编辑词条国际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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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范围
国际贸易条约通常简称为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际组织之间依据国际经济法所缔结的,以条约、公约、协定和协议等名称出现的,以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为内容的一切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
国际贸易条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贸易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之间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缔结的书面协议的总称,包括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贸易议定书、支付协定、国际商品协定等;狭义的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如通商航海条约。国际贸易条约反映缔约国的对外政策和对外贸易政策,并为实施其政策服务。
主要种类
通商航海条约又称友好通商条约,即狭义的贸易条约,全面规定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内容涉及关税征收、海关手续、船舶航行、使用港口、双方公民与企业在对方国家所享受的待遇、知识产权保护、进口商品征收国内税、过境、铁路、争端仲裁、移民等。此类条约通常由国家元首或特派全权代表以国家名义签订,需按有关缔约国法律程序完成批准手续并换文后生效,有效期限一般较长。
贸易协定是缔约国间为调整和发展相互间经济贸易关系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涉及面较窄,对贸易关系规定较具体,有效期较短,签订程序较简单。贸易议定书是缔约国就发展贸易关系中某项具体问题所达成的书面协议,常作为贸易协定的补充、解释或修改,内容较简单,签订程序更简单。支付协定大多是双边支付协定,规定两国间关于贸易和其他方面债权债务结算方法,内容包括清算机构、清算账户、清算项目与范围、清算货币、清算办法、差额结算办法等。国际商品协定是某项商品的主要生产国和消费国就该项商品的购销、价格等问题协商达成的政府间多边协定,主要目的在于稳定该项商品的价格和供销。
结构与法律原则
贸易条约一般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部分组成。序言通常载明条约当事国的国名、特命全权代表的姓名和缔结条约的目的与遵循的原则;正文是有关缔约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结尾包括条约的生效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条约使用的文字、签订地点和各方代表签名。
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法律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要求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互惠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双方根据协议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或自然人对等的权利和待遇。国民待遇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相互承诺,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同等的待遇,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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