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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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是在WTO制度下,国际贸易行政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国际贸易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的活动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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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征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原告或第三人具有涉外性,而且是国际贸易领域内的主体涉外性。国际贸易包括进口与出口,国际贸易商可分为国内进口商、国内出口商、国外进口商、国外出口商等。根据行政诉讼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当事人结构,以及对外贸易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中国发生的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通常会有第三人,例如原告为国内生产商时,第三人可能是采用倾销等手段对其利益造成侵害的国外出口商;原告为国外出口商时,第三人可能是国内进口商或国内生产商。其受案范围具有专项性,属于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三类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结合其他法律文件认定的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其权利义务内容受WTO法影响,具有弱涉外性。中国法院同绝大多数WTO成员方一样,不能直接依据WTO法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而是适用经过国内立法转化的有关规定,但WTO法及争端解决机构判例会对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产生影响。

制度来源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制度来源有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国内层面包括实体制度渊源和程序制度渊源。实体方面涉及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等;程序方面包括行政诉讼法及关于适用它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专门司法解释。国际层面主要由WTO法构成,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贸易技术壁垒协议、关于反倾销的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条款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除成文法外,WTO争端解决机构作出的判例因对国内裁决有间接影响力,也被视为国际层面制度渊源。

主要功能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具有履行WTO法定义务的功能。从国际法国内化角度看,该制度本身是中国履行入世承诺、承担国际义务的产物。建立后,虽然法院不能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中直接适用WTO法,但由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具有专项性,所适用的法主要是转化为国内法或符合WTO法规定的国内法,依法解决国际贸易行政纠纷正是履行WTO法定义务的主要方式。它还具有国际贸易行政纠纷解决功能,审理对象是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纠纷主要分布在国际货物贸易行政、国际服务贸易行政、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政及其他国际贸易行政领域。此外,它具有国际贸易权益救济功能,国际贸易权益是国际贸易法律制度赋予国际贸易经济主体及相关方的权利和利益,原告提起诉讼就是为了权益得到救济。按照WTO国民待遇原则或同等原则,它既为外籍当事人提供救济,也为本国当事人提供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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