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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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条件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条款,主要约定交货时间、装运港与目的港、装卸时间与费用、分批装运、转运和运输单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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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

货物交付条件中的交货时间也称交货期或装运期。采用FOB、CFR、CIF等装运港交货术语时,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取得提单并交付单据,即完成交货任务,交货与装运通常被视为同一概念,交货时间与装运时间也一致。采用目的港交货或其他地点交货术语时,装运不等于交货,两个时间概念不同。合同可规定某月或某几个月内交货,也可规定某月某日或以前装运;也有合同规定收到信用证或预付货款后若干天装运,并同时限定买方信用证到达卖方的最后日期。使用“立即装运”“尽快装运”“即期装运”等词语时,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银行可不予置理,因此实务中力求避免这类不确定表述。

装运港和目的港

装运港又称装货港,是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目的港又称卸货港,是合同规定的最后卸货港口。一般情况下,装运港由卖方提出并经买方同意,目的港由买方提出并经卖方同意。双方可各规定一个港口,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港口。选择国外装卸港时,需要考虑政策许可、港口运输和装卸条件、有无直达班轮、装卸设备、泊位深度、冰冻期、港口惯例和费用水平等因素;对内陆国家贸易通常规定靠近且能安排船舶的港口;有重名港时需注明国家或地区。出口合同一般不宜笼统写“欧洲主要港口”,进口也不宜写“FOB某地区港口”或“某港口发货人选择”。

装卸时间与费用

大宗货物交易常采用程租船运输,买卖合同需要与租船合同相互衔接,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装卸时间可按每船或每舱口每个工作日装卸若干吨的定额标准规定,也可规定固定装卸天数,或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计算方法包括连续日、工作日、好天气工作日、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等。租船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装卸,需向船方支付滞期费;提前完成装卸,船方支付速遣费,速遣费通常为滞期费的一半。装卸费用负担有船方不负担装卸费、船方不负担卸货费而负担装货费、船方不负担装货费而负担卸货费、船方负担装卸费等安排。采用班轮运输时,装卸费用通常已包含在运费中,买卖合同无需另列。

分批装运、转运与运输单据

分批装运指一笔成交数量较大的货物可分若干批次、不同航次、车次或班次装运。合同可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不加限制,也可订明分若干批次但不规定每批数量,或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转运指货物装运后允许在中途港换装其他船舶运至目的港,合同可订立允许转运条款。运输单据是代表运输中货物或证明货物已经装运或已被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接管的单据,说明运输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也是出口结汇不可缺少的单据,按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邮政收据和多式联运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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