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惠国成份
编辑词条给惠国成份是普惠制给惠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概念,指受惠国从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投入在确定原产地资格时按受惠国本国成份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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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计算方式
在普惠制给惠方案中,一些给惠国规定,受惠国从该给惠国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加工成产品后再出口到该给惠国时,这些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称为给惠国成份。确定产品原产地资格时,给惠国成份不作为进口成份,而作为该受惠国的本国成份计算。
这一安排有利于受惠国利用给惠国原料开展来料、进料加工并扩大出口。多数给惠国在利用给惠国成份时,不要求受惠国签证机关提供其他证明;持有受惠国签证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可用于申请普惠制待遇。
国别实践与特别要求
在相关普惠制方案中,曾列明欧盟25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实行给惠国成份。日本曾要求,当使用了从日本进口的成份时,签证机关还需签发一份《从日本进口原料证书》,作为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的附件;日本还对部分皮革、人造革、玻璃纤维、鞋料、纺织品、旅行用品等规定给惠国成份不适用。
1995年1月1日起,欧盟规定,当受惠商品采用给惠国成份时,Form A证书第四栏应加注“EU Cumulation”字样;签发Form A证书时,应参照欧盟成员国海关签发的欧洲1号流动证书(Movement Certificate EUR.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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