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共同条件
编辑词条交货共同条件又称交货一般条件,是国家间为发展对外贸易,由缔约国对外贸易部门根据政府贸易协定精神和原则,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共同性权利义务条款集中固定而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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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与作用
交货共同条件具有条约性法律和统一性、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性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当事人无须逐条另行协议,可简化合同内容,缩短谈判和缔约时间,避免重大遗漏或不妥,减少争议或便于解决争议。
形式
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四种形式的交货共同条件:由大企业或同业公会制订的“共同交易条件”;由经济贸易协会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国际经济组织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经互会国家间制定的交货共同条件,适用于经互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对所有成员国具有国际法效力。其中前三种不具有国际法律规范性质,仅供当事人签订国际贸易协定时选择适用。
中国相关协定的主要内容
中国自1950年以来与外国签订并公布的交货共同条件协定和议定书,大体包括:合同订立、补充和修改须以书面形式;海运交货日期以提单签发日期为准,在卖方港口舱面或舱底交货;铁路运输以卖方国境火车站在运单上戳记日期为准并在该站车板交货;航空运输以航空运单签发日期为准,在卖方飞机场或机舱内交货;交货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方。数量以提单、运单记载为依据;品质以卖方国家商检机构签发的品质证明书或合同约定技术条件为准;对数量异议应于交货日起3个月内、品质异议自交货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提出。卖方延期交货申请应在预定交货日期前30日通知对方,提前交货申请至迟须在预定交货日前30日通知;如在新交货期内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提请索赔,一般货物逾期30日以上、机器设备逾期60日以上,卖方应按约定支付罚金。交货款和与交货有关的由卖方垫付费用,应立即经国家银行办理支付。因合同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不能解决,可交付仲裁,仲裁一般由被诉方所在国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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