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
编辑词条进口废物管理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对进口废物实施禁止、限制及自动许可措施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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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范围
进口废物管理中的进口废物,指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棉、氧化铁皮、废船等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资源性废物。这类废物经过适当加工利用可作为原料,不同于通常所说的洋垃圾。固体废物进口,是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固体废物包括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放弃的固态、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形成背景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经济迅速发展,我国对资源和原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加,资源供应不足问题突出,国内一些企业开始从国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废物行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过程,在弥补经济发展所需原料缺口、扩大就业、发挥节能减排环境效益以及平衡对外贸易关系等方面曾发挥积极作用。
管理制度演变
为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废物污染环境,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制定相关政策。1996年颁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进口废物管理纳入依法管理范围;2011年颁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建立包括目录管理制度、许可审查制度、检验检疫制度、注册登记制度、圈区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模式,并陆续发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控制标准。
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对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进行调整和修订。2015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改后,将自动许可进口改为非限制进口,并删去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固体废物应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表述。同年11月,环保部等五部委发布公告,企业进口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无需申领进口废物许可证,环保部门不再签发,海关不再验核。由此,进口固体废物在制度上调整为禁止类、限制类和非限制类。
管理部门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商务、经济综合宏观调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还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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