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药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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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药品管理是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家其他法规,对进出口药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归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目录 · 4 个章节

管理形式

我国进出口药品管理实行分类和目录管理,将药品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依法制定并调整管理目录,以签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对其进出口加以管制。

公布的药品进出口管理目录包括进口药品目录、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和生物制品目录。按相关制度,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须经由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成都、武汉、重庆、厦门、南京、杭州、宁波、福州、广州、深圳、珠海、海口、西安等18个城市的指定口岸通关;列入生物制品目录以及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须经由北京、上海和广州3个口岸城市指定的口岸进口。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和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制定和调整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及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药品合法进出口,也是海关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目录涉及咖啡因、去氧麻黄碱及盐等在内的23个8位税号的49种药品。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报关时提交有效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该准许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办理换证手续。

麻醉药品管理

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是我国进出口麻醉药品管理批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药品管理法和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国际条约,对进出口连续使用后易使身体产生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制定和调整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并以签发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或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的形式实行进出口限制管理。

该目录所列麻醉药品包括鸦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涉及14个8位税号的23种药品。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列入目录的药品,不论用于何种用途,均须事先申领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报关单位应向海关提交有效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及其他有关单据。该准许证同样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一般药品管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是国家针对一般药品,即除特殊用途药品外的其他药品的进口管理批件。国家对一般药品实行目录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和调整进口药品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以签发进口药品通关单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进口限制管理。

进口药品通关单适用于进口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品、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也适用于进口列入生物制品目录的药品,包括疫苗类、血液制品类及血源筛查用诊断试剂等,以及首次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药品。对进口暂未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原料药,企业须遵守进口药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主动到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报验。报关时,报关单位应提交有效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及其他有关单据;通关单仅限在该单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更改。按该资料,一般药品出口暂无特殊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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