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进出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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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出口管理是中国对外贸易与海关监管中的一项制度安排,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对相关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 3 个章节

制度框架

禁止进出口管理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履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而设立。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出口货物、技术目录,海关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禁止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进口目录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货物、技术,对外贸易经营者不能经营进口。禁止出口管理同理,对列入国家公布的禁止出口目录以及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货物、技术,对外贸易经营者不能经营出口。

禁止进口管理

禁止进口货物包括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原因停止进口的商品。已公布的目录批次中,第一批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而发布,如禁止进口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以及犀牛角、麝香、虎骨等濒危物种管理范畴物品;第二批为旧机电产品,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如压力容器、电器、医疗设备、汽车、工程及车船机械等;2008年颁布的《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由原第三、四、五批补充合并而成,涉及废动物产品、废动植物油脂、矿产品矿渣矿物油沥青废料、废药物、杂项化学品废物、废橡胶皮革、废特种纸、废纺织原料及制品、玻璃废物、金属和含金属废物等;第六批为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履行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包括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植物病源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相关压缩机,以及滴滴涕、氯丹等。其他停止进口的商品包括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压缩机,右置方向盘汽车,旧服装,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以及氯酸钾、硝酸铵等。禁止进口技术目录涉及的领域包括钢铁冶金、有色金属冶金、化工、石油炼制、石油化工、消防、电工、轻工、印刷、医药、建筑材料生产等。

禁止出口管理

禁止出口货物主要包括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已公布的目录中,第一批为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履行相关国际条约而发布,如禁止出口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以及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第二批为保护森林资源、防止乱砍滥伐,如禁止出口木炭;第三批为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履行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如长纤维青石棉、二恶英等;第四批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第五批包括森林凋落物和泥炭。

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包括未定名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原料血浆、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劳改产品、以氯氟羟物质为制冷剂或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相关压缩机,以及滴滴涕、氯丹等。禁止出口技术涉及畜牧品种繁育、微生物肥料、中国特有物种资源、蚕类品种繁育和蚕茧采集加工利用、水产品种繁育、绿色植物生长调节剂制造、采矿工程、肉类加工、饮料生产、造纸、焰火爆竹生产、化学合成及半合成咖啡因生产、核黄素生产、中药材资源及生产、中药饮片炮制、化学合成及半合成药物生产、非晶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低维无机非金属材料生产、有色金属冶金、稀土提炼加工和利用、农用机械制造、航天器测控、航空器设计与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机器人制造、地图制图、书画墨及八宝印泥制造、中国传统建筑、计算机网络、空间数据传输、卫星应用、大地测量、中医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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