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约日
编辑词条解约日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列明的船舶必须抵达指定装货港并准备受载的最后日期,通常与受载期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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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规定方法
解约日指航次租船列明的船舶必须抵达承租人指定或选择的装货港并准备受载的最后日期。解约日与受载期密切相关,通常是受载期的最后一天,超过这一日期,承租人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由于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掌握在承租人手中,即使船舶所有人明知不可能在解约日前使船舶到达装货港接受载货,在未受到承租人解约通知前,仍负有将船舶开到预定装货港的义务,不能中途撤出。合同中通常规定承租人行使解约权的时间,例如承租人应在解约日后48小时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
解约日的规定方法通常有两种。受载期规定为某一具体日期时,解约日可规定为受载期之后的某一日,两个日期的间隔根据预备航次长短和复杂程度、贸易合同交货期、货物装卸速度等具体情况而定。受载期规定为一个时期时,解约日通常规定为受载期最后一日,例如受载期为8月1日至15日,则解约日为8月15日;也可以规定得比受载期最后一日再晚一些。解约日规定后,填入标准合同相应栏目。
法律性质与规定目的
从法律性质看,受载期条款为条件条款或重要条款,解约日则给承租人一个选择权。当由于承运人可免责事件导致船舶在解约日仍未抵达合同规定装货港口时,承租人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承租人在解除合同后,不得依本条款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承运人有过失者除外,例如未如实陈述船舶当前位置,在预备航次中不合理绕航等。出租人不得援引解约日条款解除合同。中国《海商法》第97条规定,出租人在约定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规定解约日条款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船舶未能在受载日或受载期最后一天抵达装货港口,出租人已经违反条件条款,承租人本有权取消合同,无需再规定解约日条款。但如果船舶错过受载期是由于出租人免责事件导致,例如重大天气原因,或预备航次中驾驶员疏忽导致船舶搁浅、碰撞,延误船期,承租人又无权取消合同,会处于被动地位。有了解约选择权,承租人可以在约定船舶不能按时抵达装货港口时宣布解除合约,然后另外租船。对承租人来说,在船舶发生灾难时,这一规定尤为重要。
解约权的行使时限
承租人解约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承租人不得在解约日之前宣布解除租约,也不得在解约日之后的过迟时间宣布解除租约。提前宣布解约将构成预期违约,等于承租人单方面撕毁合同。限制承租人不得过迟宣布解约,是为了保护出租人。因为即使过了解约日,只要承租人不宣布解约,出租人就要继续履行合同,将船舶开往装货港口;待过了若干时间后承租人才宣布解约,出租人便会遭受船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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