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环境标志
编辑词条绿色环境标志是由政府部门或民间团体依据环境标准,向申请者颁发以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特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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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认证实质
绿色环境标志是由政府部门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环境标准,向有关申请者颁发,证明其产品或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特定标志。其实质是一种产品的证明性商标:由政府管理部门或民间团体依照严格程序和环境标准颁给厂商,附印于产品包装上,向消费者表明该产品从研制、开发到生产、使用直至回收利用的整个过程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系统无危害或危害极小。认证标准包括资源配置、生产工艺、处理技术和产品循环再利用及废弃物处理等方面,实质上是对产品全过程环境行为进行控制管理。
制度扩散与特点
自1978年德国率先实行“蓝色天使”计划以来,绿色环境标志在全球推广,出现美国UL和“绿十字”标志、北欧四国的“白天鹅制度”、瑞典的“良好环境选择制度”、奥地利的“生态标准”、欧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ECP标志”、新西兰的“环境选择制度”、新加坡的“绿色标志制度”等。已有30多个发达国家和2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行环境标志制度,国际标准化组织也将环境标志标准纳入ISO14000系列标准。绿色环境标志具有证明性、权威性、专证性、时限性和比例限定性。环境标准随科技水平提高和环保意识增强而变化,标志每3至5年需重新认定;有标志的产品在市场中的比例不能太高。
对出口贸易的影响
在环境意识较高的发达国家,50%以上的消费者会自觉选择绿色产品,取得绿色环境标志也因此被视为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但各国技术水平存在差异,环境标志依据的环境标准不一致,评价方法不同,产品类别有所偏向,从而对发展中国家出口市场形成绿色壁垒。具体表现包括:发达国家取得环境认证所依据的环境标准过高,或设立歧视性双重标准;配套标准水平动态上升,德国和加拿大制定环境产品标准时达标产品比例分别控制在5%和10%至15%以下;认证过程使用过高、过严的生命周期评价,或提出过于频繁、苛刻的工厂和产品检测要求;认证费用过高或增加手续。中国相关讨论指出,仅环境标志制度一项,曾使中国减少40多亿美元出口创汇;按发达国家公布的绿色标志产品类别测算,中国每年受影响的出口产品额占对这些国家出口总额的24.88%。中国于1993年正式颁布环境标志认证制度,1994年成立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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