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编辑词条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对列入管理目录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限制,并通过许可证办理通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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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定位与适用范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国家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所承担的义务,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限制并实行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规定的相关物项及技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上述法规颁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并联合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规定对列入目录的物项及技术统一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证机构与申领文件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进出口前,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发证机关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申领时,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出口凭国防科工委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出口核准单,经营者凭批准单向许可证局申领。
报关与许可证使用规范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列入管理目录范围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向海关提交有效许可证。海关有权对进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许可,或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未能出具许可证或商务部相关证明的,海关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由发证机构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应在批准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证面内容不得更改,如需更改,应在有效期内重新申请进出口许可,并凭原许可证和新批准文件向发证机构申领。进口许可证证面的进口商、收货人应分别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收货单位一致;出口许可证证面的出口商、发货人应分别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经营单位、发货单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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