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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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规则是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制度中的一种安排,允许成员方使用另一成员方或特定第三国的部件,经进一步加工后仍可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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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基本要素

累积规则是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制度中的一种安排。国际上的一种解释是,允许国家使用特定第三国生产的部件而不用遵守通常的原产地要求,只要这种部件在享受优惠的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国内解释则是,允许某个优惠贸易安排的成员方使用来自另一优惠贸易安排成员方的非原产材料加工产品,并不因此丧失最终产品的优惠待遇。两种定义都包含三个要素:享受优惠的出口国使用了非出口国原产的部件;这种部件在出口国进行了进一步加工;由此生产的产品不丧失优惠协议下的优惠待遇。

主要分类

国际上通常将累积规则分为双边累积、对角累积、完全累积或充分累积,此外还有不常用的单边累积和地区累积。单边累积指累积利益只赋予协议两方中的一方,只有一方能自由利用原产于另一方的原材料,另一方仍视来自一方的原材料为非原产。双边累积产生于两个优惠贸易协议伙伴之间,允许他们使用原产于另一伙伴的产品,就像使用自己的产品一样,累积在优惠给惠国和受惠国之间进行,是最基本的累积形式。

对角累积在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进行,国家之间是否在同一区域或地理上有联系无关紧要,但需签订自由贸易协议,协议中包含同等原产地规则,且只能对原产于这些国家的产品或原材料进行累积。地区累积被视为对角累积的一种,也叫地区对角累积,指在属于同一地区集团的受益国之间进行累积。完全累积允许产品在优惠贸易协议所有成员国中共同生产或加工制造,这些国家受同一套原产地规则约束,不必由单一国家单独满足原产地规则要求,可由区域内所有受益成员方共同满足,累积成分包括非原产材料。与对角累积相比,完全累积强调对非原产材料的共同加工或制造。

实践范围

对角累积在欧共体实践中广为采用,采用对角累积的区域一般称为泛欧累积,后来发展为泛欧—地中海累积,在泛欧累积基础上增加地中海沿岸国。完全累积在国际实践中并不多见,所述资料提到其主要在欧洲经济区、欧盟与非加太国家之间等区域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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