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
编辑词条民用枪支弹药进出口管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等规定,对非国防工业、体育、狩猎等特殊需要进口枪支弹药及爆炸器材进行审批和海关验放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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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对象与范围
民用枪支弹药进口管理覆盖的范围包括军用枪支、弹药及其样品,体育运动射击用枪支、弹药及其样品,狩猎用枪支、弹药及其样品,以及爆炸器材,如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等。这些物品因特殊需要进口时,需要事先取得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并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同意,海关凭批准证件办理进境或验放手续。
不同用途的审批路径
非国防工业部门因特殊需要进口军用枪支、弹药含样品,须事先报经主管部委批准,并经所在省级公安部门同意,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体育部门进口射击运动用枪支、弹药含样品,须报经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进口狩猎用枪支、弹药含样品,须报经国家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进口民用爆炸器材含样品,须报经国家机械工业管理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以上情形均由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暂时进口与核销
暂时进口上述枪支、弹药及样品时,须事先报经主办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在地省级公安部门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办理暂时进口报关手续及退运出口核销手续。该管理制度将进口用途、主管部门审批与海关验放连接起来,形成对民用枪支弹药及爆炸器材进口的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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