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价值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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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价值成分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计算指标,指出口货物FOB价格扣除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余额占FOB价格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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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计算

区域价值成分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即FOB价格,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FOB价格中所占的百分比。该指标用于衡量产品在特定区域或成员国境内形成的价值比例,是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判断产品是否具备原产资格的重要量化标准之一。

不同协定中的标准

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各有不同。例如,《亚太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要求增值部分不超过该货物FOB价的55%,原产于最不发达受惠国孟加拉国的产品,该比例不超过65%。《中国—东盟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规定,用于所获得或生产产品中的原产于任一成员方的成分不低于该货物FOB价的40%;或者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价值不超过所获得或生产产品FOB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其他适用案例

港澳CEPA项下的原产地规则要求,在港澳获得的原料、组合零件、劳工价值和产品开发支出价值的合计,与在港澳生产或获得产品FOB价的比例不低于30%。“特别优惠关税待遇”项下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从价百分比标准,指在受惠国对非该国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不小于所得货物价值的40%。这些标准说明,区域价值成分并非统一固定比例,而是随协定和受惠对象不同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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