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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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是一国制定的调整本国对外经济贸易管理与交往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兼具纵向管理关系和横向交往关系。

税务与合规又称:Foreign Economic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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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调整对象

涉外经济法是指一国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制状况所制定的,调整本国经济贸易管理主体和经济贸易当事人与外国经济贸易主体之间,在涉外经济贸易交往中产生的特定对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外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尽管各国家和地区调整对外经济的法律有不同体例和称谓,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客观存在,在确认当事人涉外经济活动权能和规则、保障国家对涉外经济活动管理、建立涉外经济关系良性运转的法律环境、促进涉外经济关系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涉外经济法调整对象包括纵向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涉外经济交往关系。纵向涉外经济管理关系,是本国主管涉外经济活动的国家管理机关或部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行使经济管理职能,对各种涉外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而形成的一种纵向经济关系。其主体一方是国家涉外经济管理机关或部门,另一方是参加涉外经济活动的中外当事人;内容主要包括对外贸易管理、外商投资管理、涉外金融管理、涉外税收管理、涉外工商行政管理、海关及质量监督检查检疫管理等;调整手段从单一行政干预转向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等综合手段。

横向涉外经济交往关系,是中外当事人在各种涉外经济活动中产生的横向经济关系,体现平等互利的合作与交往。其主体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的中外当事人,即中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等;内容包括货物进出口活动、技术进出口活动、国际服务贸易活动、外商投资活动、涉外金融活动、涉外保险活动等;调整手段主要是平等协商达成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经济纠纷的处理主要通过涉外经济仲裁和诉讼,由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和法院解决。

地位学说与作用

关于涉外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主要有五类学说。独立部门说认为涉外经济法因具有特殊调整对象而构成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组成部分说把涉外经济法视为经济法的调整领域之一。国际经济法渊源说认为涉外经济法是国际经济法的国内法渊源。国际商法组成部分说把涉外经济立法作为国际商法内容。国际私法组成部分说则把某些涉外经济法律纳入国际私法范畴。

从作用和立法模式看,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将涉外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而主要采用“内外统一”和“内外分立”两种立法模式调整涉外经济关系。内外统一立法是大势所趋,内外分流是过渡阶段。实行全国统一的对外经济贸易制度是WTO对成员国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统一性的内在要求。中国在加入议定书中承诺贸易制度统一实施。为履行承诺,2004年修订通过对外贸易法,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维护公平、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2004年有关部门联合出台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使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外债和外汇贷款管理政策上达到统一,促进境内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2007年起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以较规范的特惠制取代普惠制,将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国家战略发展和产业政策、技术经济政策明确倾斜支持的产业、企业或企业投资活动上。

与相关法律部门关系及中国发展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存在合理交叉:二者主体有交叉,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国际组织都可以参加这两种经济法律关系;二者使用的法律概念具有相似性,如货物买卖、投资、信贷、合同、违约责任等;二者都包含跨国因素,国际经济法渊源中大量吸收了涉外经济立法。不同之处在于调整对象、法律性质、法律渊源、任务和作用:涉外经济法调整一国对外经济关系,属于国内法范畴,最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任务在于推动本国国际经济关系发展;国际经济法调整国际社会超越一国界限的各种经济关系,属于国际法分支,最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涉外经济法与国际商法也存在交叉。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国际商法归属于国际法范畴。涉外经济法既包括横向涉外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涉外经济管理关系;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国际平等主体间商事交易关系。涉外经济法最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国际商法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涉外经济法与国际私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涉外经济关系中的横向流转关系也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一部分,但国际私法只解决法律适用问题,涉外经济法则要解决确认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全面法律调整问题。国际私法属于程序法,涉外经济法是实体法;国际私法总体上属于国际法体系,涉外经济法是国内法分支;国际私法采用冲突法调整方法,涉外经济法通过实体法方法调整。

中国涉外经济法自建国以来经历从产生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和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为标志,可分为对外开放以前的酝酿期、对外开放以后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形成与初步发展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发展调整期。酝酿期国际环境和国内政策不利于涉外经济法形成,对外经济交往领域狭小,涉外经济立法落后,仅曾颁布少数法律法规和规章。1978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深化,涉外经济法逐步形成并发展。从1979年通过中外合资企业法开始,涉外经济立法步伐加快,一方面制定新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积极签订和参加国际经济条约,并修改与国际条约、惯例不符的法律法规。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涉外经济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强调法律统一实施原则和透明度原则,并降低外贸经营权门槛,2004年将从事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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