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议
编辑词条司法审议,又称司法审查,是反倾销调查中当事人对调查机关最终裁定或行政复审决定不服时,请求独立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机构审议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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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WTO框架
司法审议指在反倾销调查程序中,当事人对进口方调查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定以及行政复审决定等行政行为不服,可要求独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庭进行审议。其英文对应为judicial review。
WTO《反倾销协定》第13条要求,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成员,应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程序,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以及该协定第11条规定范围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此类裁决机构或程序应独立于负责所涉裁决或复审的主管机关。
美国机制
在美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由专门法院承担:初审法院为国际贸易法院,上诉法院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国际贸易法院于1980年创设,属于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的法院,对反倾销和反补贴争端以及其他国际贸易问题具有专属管辖权。
不服国际贸易法院裁判的,可以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只审查法律问题,尤其涉及适当的审查标准问题。美国可审查的裁决分为两类:不发起反倾销程序的即时裁决,以及已公布的最终裁决;后者包括商务部与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的肯定性或否定性最终裁决、商务部终止调查的裁决等。
欧盟救济途径
在欧盟制度的历史描述中,对反倾销决定存在多种司法救济途径。当事人可直接向设在卢森堡的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审查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合法性;也可对成员国为实施欧盟措施而采取的措施提起诉讼,例如请求免除临时关税担保或返还已支付的最终关税。
在上述对成员国措施的诉讼中,起诉人可依相关成员国法律提起诉讼,并请求国内法院提请欧盟法院对欧盟措施的有效性作出初步裁决。此外,还可对欧盟主管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因非法反倾销措施造成的损失。欧盟反倾销司法审查在历史描述中多依原《欧盟条约》第173条第2款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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