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要条款
编辑词条首要条款是提单中明确指出适用哪一项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条款,用以规定承运人义务、责任、权利及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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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主要内容
首要条款是指提单中明确指出适用哪一项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条款,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提单均载有该条款。《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条款》第3条规定,有关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应适用《海牙规则》,即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首要条款是提单的组成部分,内容主要规定提单所适用的法律,即提单制定应根据什么法律,有关提单的讼争应根据什么法律解决。各国航运公司的提单有的规定适用海牙规则,有的适用其国内法。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以海牙规则为基本内容制定。在提单中设立首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扩大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使其适用于在非海牙规则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产生与形式
提单首要条款在《海牙规则》生效后出现在提单中。由于提单运输会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各国海上运输法律又各不相同,承运人根据意思自治和合同自由原则,几乎都会在提单中规定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
随着《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相继生效,提单公约迅速普及。不论提单是否属于公约强制适用范围,也不论航运公司所在国是否为公约缔约国或参加国,提单中都会加入一条款,规定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责任和豁免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实施公约的内国法,并赋予该条款最高地位和效力。
一般情况下,首要条款列在提单背面条款的首位或定义条款之后,也有少数列在其他条款之间,如中远提单列在管辖权及法律适用条款之后。有些提单在首要条款前注明“Paramount clause”或“Clause paramount”,也有提单不注明,但从内容仍可推断。
法律性质与适用
首要条款具有内容并入的性质,是提单条款之一,与正面条款、背面条款、背书、批注等构成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其效力具有优先性,“paramount”具有最高、至上、首要的涵义,除不得违反提单所适用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外,其他条款与之抵触的,应以首要条款为准。
首要条款不同于法律适用条款。首要条款引用的是某一国际公约或相应内国法,作为确定提单效力的条件出现,被并入提单成为合同组成部分;法律适用条款引用的是某一国实体法,调整提单所证明或包含的合同争议,该国法律不是合同组成部分。
中国《海商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第四章规定的无效;第四章规定是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不限制承运人增加责任和义务,但减轻承运人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无效。提单法律适用条款和首要条款均不得违反中国《海商法》的强制性规定。在中国,首要条款并入公约的效力受提单准据法、海商法强制规定、提单适用范围等因素影响,不具有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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