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条款
编辑词条301条款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及其相关条款,授权对所谓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实施单边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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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与广义
美国301条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301条款仅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配套措施。
一般301条款即狭义的301条款,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特别301条款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条款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配套措施主要包括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条款,以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
所谓301调查源自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该条款授权美国贸易代表可对他国的不合理或不公正贸易做法发起调查,并可在调查结束后建议美国总统实施单边制裁,包括撤销贸易优惠、征收报复性关税等。调查由美国自身发起、调查、裁决、执行。
历史演变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最早可见于1962年贸易扩展法,该法授权总统对外国歧视美国出口的做法进行报复。1974年贸易法案第301节授权美国总统采取广泛报复措施,以对付那些不合理的或不公正进口限制的国家,或者对付导致美国商品在国外销售减少的出口补贴措施。
1985年,出于对美国贸易赤字和保护主义压力的关注,国会着手制定新的贸易法,1986年开始起草,重写第301节。经过三年多努力,超级301在1988年成为《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的一部分。2000年美国贸易与发展法第407节对1974年贸易法第306节作出修正。
依据超级301,美国确立国家贸易评估,以表明外国对美国贸易的障碍及其代价。美国贸易代表据此调查有持续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国家,如果发现做法不合理或不公正,应设法使这些国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如果做法延续,美国总统必须对该国相应价值商品实施报复。总统可不实施报复的两种情形是:报复会对美国经济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或报复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伤害。
法律实质与启动程序
当外国法律、政策和做法违反任一贸易协议规定,或与贸易协议规定不一致,或否定美国依据贸易协议享有的权利,或是不公正的,并对美国商业造成负担和限制时,贸易代表应实施强制性制裁,迫使外国政府修改有关政策或做法。例外情况是,贸易代表确定在非常情况下采取贸易制裁对美国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远大于利益,或可能危害美国国家安全时,可以不采取制裁。贸易代表采取制裁可以不加区别针对有关外国,并且不论货物或经济部类是否涉及所针对的法律、政策或做法。
启动程序包括:因申请而发起,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后45天内,美国贸易代表必须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如果立案,必须在30天内举行听证会,进行调查取证。贸易代表也可自行发起,其中特别301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确定否定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当、有效保护的重点国家名单;超级301要求美国代表在每年3月底前向总统提交市场准入障碍报告,据此确定美国贸易自由化的重点。贸易代表决定发起调查后,可以在90天内代表美国请求与有关外国政府磋商。
与WTO机制的差异
301条款由美国贸易代表展开工作,在一定期限内发起调查,并有权对其他国家采取报复行动。WTO争端解决机制建立在公平合理基础上,通过协商调解解决争端,优先考虑能为争端双方接受的解决途径,其次建议撤除违背有关协议规定的措施,最后在上述途径无法实现时考虑补偿性办法。这种补偿性办法一般是在DSB授权下,争端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中止关税或停止履行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围绕301条款的分析认为,其核心内容是由美国单方面决定什么是公平,实质是美国利益至上;美国以301条款作为威胁来处理解决贸易争端,同时也表现出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不信任。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谈判协议的结果,各成员国都有义务遵守,而美国始终不肯放弃301条款等单方面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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