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反”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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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反”关税是反倾销关税与反补贴关税的合称,指进口国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后,对相关进口商品同时征收两类附加关税的贸易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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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与构成

“双反”关税是反倾销关税与反补贴关税的合称。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在征收一般进口税之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商品不能廉价出售,这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反补贴则指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与执行反补贴法规的行为与过程;补贴通常指一国政府或公共机构向本国生产者或出口经营者提供资金或财政优惠,使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比未享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处于有利竞争地位。

实施影响与后续

对别国收取“双反”关税建立在打击国外企业、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基础上。对一国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并征税,会改变涉案产品在进口国的价格竞争力,并对两国相互贸易和投资产生不利影响。企业可能将生产地转移至他国,或采用海外生产方式规避高额关税。已有做法包括委托中国台湾、马来西亚的公司生产后再出口到美国等国家,这会增加制造成本,但可躲避巨额关税。同时,企业也不应放弃应诉权利,要在法制化进程中运用法律和市场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历史案例

2007年,美国发起薄壁矩形钢管案,针对中国等四国发起反倾销调查,仅针对中国一国发起反补贴调查。2008年,美国商务部终裁对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征收“双反”关税。2014年5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经日落复审一致裁定维持中国输美薄壁矩形钢管的反补贴和反倾销令。2014年11月1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认定中国输美一种制冷剂产品没有对美国产业构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因此不会征收“双反”关税。2016年6月22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认定从中国进口的冷轧钢板产品存在倾销和补贴行为,美国将对相关产品生产商和出口商征收“双反”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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