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保障措施

编辑词条

特别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在特定过渡期内,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为防止对本国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的限制性保障措施。

税务与合规又称:Product-specific Safeguard Measures、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目录 · 3 个章节

背景

特别保障措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利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针对来自特定成员的进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即在WTO体制下,在特定过渡期内,进口国政府为防止来源于特定成员国的进口产品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实施限制性保障措施。最早的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日本。1953年日本申请加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时,一些GATT缔约国担心日本纺织品进口可能对本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在日本加入GATT之后其他成员国可以对日本适用特别保障条款。此后,波兰、匈牙利、罗马尼亚等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加入GATT时,也适用特别保障措施条款。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是发达国家把中国当作非市场经济国家对待的产物。中国1986年正式提出恢复GATT席位申请,1995年WTO成立后继续加入谈判,1999年与美国达成包含特别保障措施条款的双边协议,2001年入世时被确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正式条款。

内容与程序

针对中国的特别保障措施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16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第245段至第250段中。根据《议定书》第16条,在中国加入WTO之日起12年内,如果原产于中国的产品在进口至任何WTO成员领土时,其增长数量或所依据条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者造成或威胁造成市场扰乱,该WTO成员可请求与中国磋商。如果磋商未能在收到磋商请求后60天内达成协议,该WTO成员有权在防止或补救此种市场扰乱所必需的限度内,对此类产品撤销减让或限制进口。根据《报告书》第242段,2008年12月31日前,WTO成员可以对来自中国的纺织品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第245段至第250段规定实施特别保障措施的基本程序。附件7列举了部分WTO成员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措施的中国产品名称和具体措施。

特征与区别

特别保障措施在适用对象上具有选择性和歧视性,仅针对来源于中国的产品,对什么产品适用和何时适用取决于进口国。其适用条件具有模糊性和随意性,市场扰乱以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为重要原因即可认定,标准低于一般保障措施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报复措施救济有限,因中国产品进口水平相对增长而采取的特别保障措施持续有效超过2年,或因进口绝对增长而采取且持续有效超过3年,中国才有权暂停实施GATT1994项下实质相当的减让或义务。适用期限具有过渡性,在中国入世12年后终止。与一般保障措施相比,特别保障措施原则依据不同,一般保障措施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而不考虑来源,特别保障措施可只对中国的进口产品提起调查;实施条件不同,一般保障措施需严重损害,特别保障措施只需市场扰乱;实施期限不同,一般保障措施通常不超过4年,特殊情况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8年,发展中国家最长可为10年,而特别保障措施没有明确限制性期限;措施后果不同,报复时间安排存在差异。

免责声明:本词条由作者根据公开资料整理,仅供信息参考。内容可能随时间变化,请以最新官方信息为准。文中观点不代表ESG跨境电商立场。如有错误或涉嫌侵权,请联系我们。

联系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平台顾问

微信扫一扫
马上联系在线顾问

icon icon

小程序

微信小程序

ESG跨境小程序
手机入驻更便捷

icon icon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