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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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制度又称类比国制度,指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出口国实际成本,而选择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基础。

税务与合规又称:类比国制度、Surrogate Country System、Analogue Country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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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选择

替代国制度或称类比国制度,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称为替代国。由于美国仍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大多数情况下就正常价值问题采用替代国制度,从而使中国涉诉产品极易构成倾销并且倾销幅度极大。美国反倾销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务部考虑替代国与反倾销诉讼的非市场经济体在经济发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如美国关税法第773.(c).(1)规定,应尽可能利用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是相似产品主要生产国的一个或者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价格。但法律并未规定经济发展水平可比性的条件。一般来说,DOC考虑的重点因素是人国国民生产总值、劳动力全国分布状况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三项因素。选择替代国时,美国以经济发展水平可比、可比产品主要生产国为标准,可选择一个国家也可选择多个国家,可能采用一个替代国的价格,也可能采用多个替代国的平均价格。欧盟等国不注重替代国与出口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可比性,依所谓的适当的、不是不合理的方法确定,1992年内部通知规定欧委会选择第三国时考虑替代国国内市场的性质、价格是否由市场确定、生产与调查的产品是否可比、在替代国获得原材料的情况是否具有可比性。

价格确定方法

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规定,如果受诉倾销产品来自某一非市场经济国家,商务部根据现有资料不可能采取与自市场经济国家进口产品同样的方法确定其外国市场价值,则商业部将基于在生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生产要素来计算该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即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其计算方法是以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受诉倾销产品所投入的各生产要素分别乘以一个或几个市场经济国家各该生产要素的价格,然后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费用、利润以及集装箱、包装及其他费用等,即为受诉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这些生产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所需劳动工时、所用原料数量、所耗能源及其他设备数量、包括折旧费在内的代表资本成本等。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公平价格的方法有四种,且依次优先适用:选择一个经济发展程度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或构成价格作为公平价格;如果不存在前一条件,则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作为公平价格;如果替代国不存在或者从替代国获得的有关资料不可靠,则由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生产要素消耗计算出的构成价格作为公平价格;如果上述三个条件均不具备,则以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或构成价作为公平价格。欧盟的替代国价格计算包括替代国相似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按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相似产品价格、结构价格法,在例外情况下可以以欧盟作为替代国。

弊端与应对

替代国制度的弊端包括不可类比性、不可预测性、不公平性和不确定性。不可类比性方面,该制度假设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生产同类产品所花成本也应当相近,但不同国家间生产要素具有异质性,简单类比存在不合理性。世界银行《1987年世界发展报告》指出,即使替代国的因素比例及价格十分相似,仍没有理由认为它的产品会有同等的竞争力,按国民生产总值衡量,发展水平与价格之间的关系很小。不可预测性方面,替代国是在反倾销诉讼开始时才选定,例如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从立案通知公布后10天内各方对选择替代国提出评议,而替代国的价格和成本及其内容均属于商业秘密,应诉方难以获取。不公平性方面,西方国家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对中国产品实行替代国价格方法,抹杀非市场经济国家与替代国之间实际存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行业生产水平等差异,忽略非市场经济国家往往也是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成本较低的比较优势。1980年铸铁件一案,选日本为替代国,计算出中国的倾销幅度是11.66%,同时被调查的印度铸铁件与中国价格相同,因印度是市场经济国家,其国内价格就作为公平价格,被裁定不存在倾销。不确定性方面,非市场经济国家概念没有统一确定含义,美国现行反倾销法定义为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反映公平价值的国家,实践中从货币可兑换性、劳工与雇主之间可自由议定工资的允许程度、对外国公司开办合资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的允许程度、生产的政府控制或政府所有程度、资源配置企业价格产量决策的政府控制程度等考虑,商务部具有自由裁量权。选择替代国也具有随意性,1976年波兰高尔夫草地车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先是选定加拿大作为替代国,认定倾销成立;后因加拿大生产商停止生产而改选西班牙作为替代国,又认定倾销不成立。应对替代国制度,需要深化改革、推进市场经济转轨、减少政府对企业的干预、加强价格透明度;利用加入世贸组织的机会,按世贸组织规则处理贸易争端;在个案中争取排除替代国价格,同时选择最有利于己方的替代国,并建立国家反倾销数据库,收集各国反倾销法律法规、替代国价格、计算数据、成本资料以及反倾销案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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