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国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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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国价格是在裁定非市场经济出口国产品是否存在倾销时,不以出口方本国成本,而使用第三国生产成本或价格作为比对依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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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方法

根据西方各国反倾销法,采用替代国制度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受诉倾销产品的公平价格有四种方法,并依次优先适用:选择一个经济发展程度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以该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价格、出口价格或构成价格作为公平价格;若不存在前一条件,则以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经济国家价格作为公平价格;若替代国不存在或资料不可靠,则由被调查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生产要素消耗计算出的构成价格作为公平价格;若上述条件均不具备,则以进口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市场价或构成价作为公平价格。

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确定非市场经济出口国的公平价格与市场经济出口国不同,实行替代国价格方法,即由美国从市场经济国家中选择被认为可比的国家作为替代国,以其相应商品价格或生产相应商品的生产要素价格作为公平价格依据,再以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报价是否低于该公平价格来判定是否构成倾销。

计算方法与欧盟步骤

替代国价格的计算可采用替代国相似产品国内市场价格、替代国向第三国出口的相似产品价格、结构价格法等方式。若相似产品在替代国国内市场无销售或数量过小,欧盟要求国内市场销售量不低于向欧盟出口总值的5%。结构价格法的基本计算方法与美国做法一致,但欧盟对管理费和利润没有固定百分比规定,管理费一般以出口企业实际开支为基础,利润以实际获得利润为基础。在例外情况下,可以欧盟作为替代国,使用经过合理调整的欧盟同类产品实际支付或应付的价格,但不包括欧盟同类产品的构成价值。

欧盟选择替代国时,倾向于选择欧盟成员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并考虑候选替代国同类产品的国内竞争水平、候选替代国生产产品与涉案产品的相似性、执法便利性、候选替代国是否愿意为调查提供合作等因素。计算替代国价格后,欧盟委员会还会考虑非市场经济国家所具备的自然比较优势,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企业应对思路

在非市场经济地位约束下,企业应诉反倾销时可能长期面临替代国价格问题。一条途径是为涉案产品争取公允的替代国价格,另一条途径是避开替代国价格制度,直接申请市场经济待遇。围绕这两条途径,企业需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价格传导机制,保证公司独立经营、土地取得和采购、人事聘任与工资决定、出口价格决定等方面的自主权。

企业还应加强与同行的联系,建立价格协调机制,保持价格预警信息畅通,关注贸易预警信息并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从低价竞争策略转向质量与适度价格并举;完善档案制度,保留完整齐全的原始档案资料,以应对反倾销调查问卷、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分别裁决申请表、抽样调查表以及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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