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货物条款
编辑词条特定货物条款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用以明确承运人对特定货物责任和权利,或减轻、免除某些责任的提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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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适用
特定货物条款用于明确承运人对运输某些特定货物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利,或为减轻、免除某些责任而作出规定。运输对运输和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货物时,提单中会出现相应条款,例如舱面货、危险货物、冷藏货、木材、钢铁、重大件等特定货物。
《海牙规则》第6条规定,在不违反公共政策的前提下,承运人对于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义务、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对船舶适航的责任等,可以自由订立任何协议,且这种协议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各船公司据此在提单中作出相应规定。
条款内容
提单通常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然可以在该项货物对船舶、人员或者其他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无害而不负赔偿责任。
中远提单分别规定了危险品与违禁品、甲板货、活动物、植物、集装箱货物、冷藏货物、木材、钢铁、散装货、重货与笨件、熏蒸货及选港货等特殊货物的运输规定。若托运人未按照承运人的特殊要求处理这些货物,如包装、申报等,由此导致货物损失、灭失或相关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相关法规
我国《海商法》参照汉堡规则,以专门条款对承运人运输舱面货、危险货等特种货物的责任和免责作出规定。关于舱面货,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符合航运惯例,或者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对由于此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违反规定将货物装载在舱面上,致使货物遭受灭失或者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关于危险货,《海商法》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妥善包装、作出标志和标签,并书面通知承运人;未通知或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承运人知道危险货物性质并已同意装运的,仍可在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卸下、销毁或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44条还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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