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
编辑词条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世界贸易组织处理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的办法,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由乌拉圭回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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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框架与特点
WTO争端解决机制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其中最重要的是乌拉圭回合通过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该协议为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保障和可预见性,是WTO规则有效执行的根本保证。“解决争端机关”在WTO职能中与总理事会平行,是以司法为核心的机构。
与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统一了争端处理程序,不仅涵盖货物贸易,也涵盖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等领域;设立了专门的争端强制管辖机构;规定了争端解决的时限;确立了新的否决一致原则,即反向协商一致;增设了上诉评审程序和常设上诉机构;引入交叉报复权,加大裁决执行力度;并采用政治说理与法律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处理纠纷。
一般原则与基本程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继续遵守1947年关贸总协定管理争端解决活动的各项原则;优先谋求争端各方相互接受且符合适用协定的解决办法,在有关措施被确认违反适用协定时,首要目标一般是确保撤销该项措施,补偿只是在不能立即撤销时的临时办法;要求成员方谨慎、善意地使用争端解决机制;并尊重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排他性。
基本程序包括协商,斡旋、调解和调停,仲裁,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对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或裁决的监督,以及制裁,即补偿与报复。专家组报告除上诉外通常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上诉评审程序则对专家组评审工作进行再评审,以维护专家小组报告的合法性和当事方权益。
作用与缺陷
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化解经济摩擦、维护自身正当权益提供了多边途径。与双边渠道相比,多边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于经济实力和贸易报复能力处于劣势的发展中国家。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利用该机制的积极性较高,一些经济规模较大的发展中国家多次申诉到WTO。
该机制也存在不足,例如上诉机构具有浓厚司法色彩,但没有被赋予上诉请求合理性的权利,即没有驳回上诉的权利;在代表问题上,WTO否认了小的发展中国家自由派遣私人律师作为代表的权利;在反竞争政策和劳工标准上,由于缺乏相应实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往往难以处理。对于贸易摩擦频繁的国家而言,积极利用并善于利用这一机制,是其参与多边贸易体系的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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