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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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救济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使对方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方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安排。

税务与合规又称:Reme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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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与先期违约

违约救济指当合同一方违约使对方权利受损时,受损害方有权依法或依约采取补救措施。先期违约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1、第72条规定,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因履行义务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其在准备履行和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若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中止履行及义务

在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时,当事人可暂时中止合同履行。买方先期违约时,卖方可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卖方先期违约时,买方可停止付款。双方当事人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仍应履行合同义务。

买卖双方违约的救济方式

卖方违约包括不交货、延迟交货、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减少价金、解除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时,可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可要求卖方修补,也可自己修理或请第三人修理并由卖方支付开支;可给卖方合理时间履行义务;卖方可自付费用对其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卖方交付部分货物,或提前交货、超量交货时,买方也有相应救济方法;买方还可请求损害赔偿。买方违约包括不付款、延迟付款、不收取货物和延迟收取货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实际履行,规定合理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自行确定货物具体规格,请求损害赔偿和要求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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